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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求情信”中的情與法
去年春天,復旦大學學生林森浩投毒毒殺瞭其舍友黃洋。今年2月18日,林森浩因故意殺人,被判處死刑、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之後,他委托辯護律師提起上訴。目前該案進入二審程序,即將在上海市高院開庭審理。近日,復旦大學177名學生給上海高院寫“求情信”,為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求情美國內衣品牌“免死”。這一做法引起熱議,也讓“求情信”一下子成瞭網絡熱詞。
回歸法律視角 看待求情信
“求情信”有沒有法律依據?“求情信”會不會幹擾司法?“求情信”在法律上有何效力?這些問題都有待厘清。
言論自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,同時,公民對於任何國傢機關和國傢工作人員,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。另一方面,憲法還規定,“一切國傢機關和國傢工作人員必須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,接受人民的監督”。對於法院及其工作人員也是如此。
僅從本事件“求情信”內容來看,學生們隻是自願地將所思所想通過適當方式表達出來,並沒有逾越法律底線。這本可以看作是一種並沒有惡意的提醒。在“全民皆曰可殺”的輿論背景下,出現瞭不同的聲音,即使我們不認為這樣的聲音值得肯定,也至少要保持一份對他人合法言論的寬容和尊重。大可不必對相關學生和老師大加鞭撻,更不能上升到對整個學校進行否定的批判高度。
司法機關需要傾聽各種聲音,這並不代表著要搞“民意審判”。任何建議對於司法機關而言也隻是起到審度司法行為是否有疏漏,“以正衣冠”的明鏡作用。正如,鏡子裡反映出的情況並不一定是真實的,求情信所反映的意見也不一定都是正確的。“以事實為依據,以法律為準則”是司法機關辦理案件的基本準繩。司法者必須回歸到事實和法律本身,否則就並不合格。
事實上,在我國現行法律中,對於“求情信”的合法性及法律效力並沒有直接規定,而需要視主體和內容具體判斷。
最高法於2010年發佈試行的《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(試行)》中,對包括“積極賠償”、“取得被害人或其傢屬諒解”的十多種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有著明確規定。
可見,如果是被害人或其傢屬撰寫的求情信,則可能成為司法裁判的重要量刑依據。而無論誰撰寫的求情信,隻要內容上包含瞭被告人可能存在立功表現、可能是未成年人等法定量刑情節,都需要引起司法機關高度重視並予以查明。此外,在一些社會危害不大的輕微刑事案件中,尤其在未成年人犯罪中,周圍群眾和社會團體對被告人一貫良好表現的求情信,也可能成為是否適用緩刑的酌定標準。可見,求情信在現行法律體系中並非完全沒有意義。
還須指出,並不是所有求情信都是合法的。判斷標準在於,是否對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司法權造成瞭幹擾。在實踐中,有些地方實權部門以單位的名義向司法機關送達求情信,這就是公然向司法權伸出黑手,以權壓法的違法行為。
就復旦學生為林森浩寫“求情信”一事,我們不妨回歸到法律的視角。也許並不能對案件產生任何改變,但既然法律並不反對,我們何不對他們給予包容,讓法律的歸法律,讓各種不違法的觀點在輿論場各自競爭去吧。
文/舒銳(北京西城法院法律工作者)
允許疾惡如仇
也包容惻隱之心
復旦學生的求情之舉所折射出來的道德判斷、人情揣度、社會正義值得我們深思和檢討。
我們的世界從來都不是非黑即白的,這種簡單的價值或人群劃分,讓我們在歷史上付出過慘重代價。在一個戾氣深重的時代,殺人償命很容易得到認同,寬容和超越對我們確實還比較遙遠,但這不是問題的焦點。我們要問的是,我們是否允許別人表達自己的感情和觀點?我們允許疾惡如仇,但是是否也允許有惻隱之心?我們用極端的例子來考慮:如果一個人犯瞭罪,是否允許他的親人不跟他劃清界限而保持一絲憐憫。這不涉及幹預司法的問題,僅僅是司法之外一種人性的自然流露。西漢文帝時,淳於意受賄,被判處肉刑。他的女兒緹縈向文帝求情,說:“妾切痛死者不可復生,而刑者不可復續,雖欲改過自新,其路莫由,終不可得。妾願入身為官婢,以贖父刑罪。”雖然父女之情遠為深厚,但是緹縈表達感情的方式卻並無太大不同。
從本質上說,“求情信”表達的是情感,法院判決依據的是法律,兩者並不矛盾。我們要思考,他們是否有權發出自己的呼聲,不管這種聲音是對還是錯,是世故還是幼稚。這不僅僅是關乎人情,還關乎社會正義。
黃海波嫖娼被抓,許多正義人士痛打落水狗,極力聲討,新華時評也發出評論,認為為“次惡”叫好會模糊社會道德底線。假設這些觀點都沒有問題,但是,我們是否允許他的一些朋友對他的遭遇抱有一絲憐憫,並向公眾表達出這種感情和觀點呢?如果連表達感情和觀點都成為罪過,我們談社會包容和個人自由,豈不太過虛假瞭嗎?在歐美社會裡,夫妻之間、律師與委托人之間、醫生與患者之間、神父與教徒之間是免於作證的,這不是對法律的踐踏,反而是維護瞭人與人之間的基本信任。 拋開此事本身,從社會機制上說,在現行法律體系還不完善的時代,不同聲音的表達,反而可能給每一個國人的命運添加瞭保險。
文/孫英剛
(復旦大學文史學院副教授)
法治時代如何安頓人情?
復旦177名學生的求“情”信確實著眼於一個情字:對受害人黃洋的悲痛之情、對投毒人林森浩的憤怒之情、對受害人傢人的同情之情。希望法院能免其一死,也是基於人之常情。比如林森浩在汶川地震後的慷慨解囊,對學弟學妹關照的同窗之情等等。當然還有一個“不情之請”:假如林森浩能得以生存,應以一切辦法為受害者父母盡孝,同時這些學生也願代黃洋盡孝,盡一切力量幫助他的父母。不過,這次學生們充滿人情味兒的行為沒有收獲掌聲,卻引來一片譴責。受害人黃洋父親的絕不原諒自在情理之中,而基於自古“殺人償命”之“天經地義”的社會倫理認知的網民,更直斥學生們的幼稚和無知,有的甚至建議學校開除他們。這些過激反應,使這些學生們竟“悔不當初”。
其實,這些學生的行為屬於中國人遇到此類案件時的“規定動作”,符合一般人對情法關系的認識,對他們不必苛責。傳統中國是一個人情社會,尚情是人與人相處的基本準則,法順人情、人情即法、情重於法也是古代法律的基本特質,訴諸情感也就成為一種普遍的司法心態。當事人通過走情感路線以博得司法官員的同情來贏得訴訟,不失為一種有效訴訟策略。對於那些犯死罪的人,其傢人邀集族人鄉鄰給裁判官寫求情免死之書也不鮮見。這種求情信的格式,一般是在譴責人犯“死有餘辜”的同時,再列舉其平時忠厚、本分的種種表現,以證明其本性上的“不壞”。在求情信的證明力和說服力上,古人也相信“人多力量大”,簽名或按手印的族人鄉鄰越多,該人犯似乎也就越值得原宥。復旦這177名學生的求情信策略,實為古人以情動人模式的現代版。
在司法實踐中,那些在裁判中既不曲法、又能盡人之情的司法者,更受人民的贊譽和愛戴,因此求情信往往能發揮一些作用。而且由於法順人情的特質,當出現某些“法定”的情節時,司法官則必須“原情”。事實上,“殺人償命”在古代也並非絕對的天經地義,從北魏時即確立的“存留養親”就極具中國的“人情”特色。它規定,對於那些犯死罪的人,如果傢中有七十歲以上的祖父或父母無人照顧,法律就會網開一面,奏請皇帝予以寬宥;犯流罪者則可以代之以鞭笞刑,使其可以留在祖父母、父母身邊,以盡人子之道。可以說,正因為有瞭人情的考量與調節,才使“如爐官法”少瞭一些冷峻苛酷,多瞭一縷溫情暖意。
古代社會的這種情法關系,利弊皆有。一方面,對人情的關註稀釋和緩和瞭法律的殘酷性,使刻板的法律條文變得生動而有情趣,在感化和改造罪犯的同時,有利於維護社會的和諧;另一方面,法律對人情的過度維護,往往又會損害法律的公正,比如存留養親就隻見罪犯的可憫,而不見受害人及其傢屬的可憐,使法律懲惡揚善的功能大打折扣。而私情的泛濫,還會造成人們對法律的輕視,為官吏幹擾司法留下餘地。
情法關系就這麼施施然地從古代迤邐而來,衍生成復旦177名學子的求情書。一個在普通刑事案件中的一個規定動作,為何鬧得民意洶湧,我想可能有這樣一些原因:一是林森浩投毒案本身的社會關註度極高。二是學生們所求之“情”恰恰有悖情理。學生們所緣之“情”,正好暗合古代存留養親制度中所蘊含的孝道價值,不幸的是,他們用反瞭對象,讓一個殺人犯給受害人的父母盡孝,豈止是不合情理,簡直是殘忍。而學生們大多在從眾心理下簽名,卻要作出對一個陌生人盡孝的承諾,這也略顯缺乏誠意。三是求情者的身份。可以想象,出自鄉土社會村民們的聯名求情,人們可以讀出民風的淳樸與民情的醇厚,而出自正在接受現代教育的學生,卻成瞭“書白念瞭”的幼稚和無知。因為這種做法有違其專業素養和未來的職業倫理:醫學院的學生理應以救死扶傷為其天職,因此為殺人者求情顯得不倫不類;法學院的學生本應秉持司法的客觀、獨立、中立理念,所以以這種特殊方式對正在審理中的案件向法院“施壓”以期影響判決,無法讓人接受;其他院系的學生雖沒有這些職業要求,但大學生行事應更理性而非“感情用事”,當然也不值得提倡。
我們對這些學生應更多一些理解與寬容,而不僅僅是譴責。通過法治以構築一個公平正義的社會,是當代中國人的共識和追求;同時我們又不希望這個社會缺乏人情味兒。在走向法治的過程中,安頓好我們的人情,做到情法兩盡,是包括復旦學子們在內的所有人面臨的共同時代課題。
文/馬建紅(山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)
插圖/藍鳥
作者:山東大日本內衣品牌學法學院副教授
本文來源:北青網-北京青年報
責任編輯:王曉易_NE00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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